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22〕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做好疫情期问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43号)、《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浙交投办〔2022〕30号),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减轻经营负担,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就国有房屋租金减免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浙江沪杭甬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受托管理公司。
二、适用对象
本次减免对象主体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微企业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查询结果为准,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标识为准)。
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但实际经营承租方为非国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方式减免: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并由转租方负责减免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
三、减免期限
(一)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
(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三)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1年的,根据实际租期占全年比例享受免租。
四、租金减免方式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最终承租方,根据实际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回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五、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与签署租赁合同的出租方联系人沟通后,根据出租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减免房租。
(二)经出租方审核,对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申请人,出租方以书面形式与申请人就租金减免金额、减免方式等内容签署补充协议。对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申请人,出租人将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三)申请人应如实诚信填报相关信息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出租方在事中或事后发现申请人填报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出租方有权驳回申请人申请,不给予租金减免,要求申请人补交已减免的租金。
(四)相关减免工作由浙江沪杭甬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受托管理公司等单位具体操作,主动收集并统计各经营项目租金减免资质条件与可减免额度,并与相关单位具体确认。
六、其他事项
浙江沪杭甬保留对支持疫情防控减免租金方案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浙江沪杭甬有权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七、联系
浙江沪杭甬资源专班 梅先生 17706522322
浙江沪杭甬纪检监察室 张先生 18071076821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2日